连州市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七条和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建设用地项目名称
连州市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。
二、征地批准机关、批准文号、批准时间
2025年9月18日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粤府土审(19)〔2025〕110号)批准。
三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
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连州市星子镇东红村浪沙江经济合作社;保安镇本公洞村罗里洞经济合作社;大路边镇顺泉村坳头经济合作社、大路边镇顺泉村老铺经济合作社、大路边镇顺泉村石街头经济合作社、大路边镇顺泉村顺头岭经济合作社,大路边镇油田村油田经济合作社;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二经济合作社、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七经济合作社、丰阳镇丰阳村丰阳第十八经济合作社;三水瑶族乡沙坪村沙坪第二经济合作社;西岸镇冲口村石排二经济合作社,西岸镇石兰村鹅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,面积1.6729公顷,其中:农用地1.6711公顷(耕地0.0463公顷、园地0.1963公顷、林地1.2446公顷、草地0.1447公顷、其他农用地0.0392公顷),未利用地0.0018公顷。
四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
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,结合留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。星子镇、保安镇、大路边镇、丰阳镇、三水瑶族乡、西岸镇留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%补偿,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<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>的通知》(清府办函〔2021〕136号)等规定执行。按照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》(清府〔2024〕13号)的规定,土地、青苗补偿标准如下:
五、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、地点
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、土地使用权人、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,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在征地范围内抢种、抢建的行为,一律不予补偿。
六、其他事项
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》(粤府土审(19)〔2025〕110号)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
2025年9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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